王莲芝被药物致死 家属控告云南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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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云南昆明居民罗永承,日前向云南省政府控告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对他的母亲、法轮功学员王莲芝施以不明药物,导致其母亲“精神失常”,身体状况日渐恶化,整口牙齿松动脱落,持续剧烈头痛,最后几乎成了植物人。监狱为了推卸责任,才勉强让她办理保外就医。但王莲芝已因遭受严重的虐待迫害,于十一月二十七含冤去世。

以下是法轮功学员王莲芝之子罗永承控告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长杨明山和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要求有关部门对王莲芝的死亡原因作彻底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控告信》摘要:

我母亲叫王莲芝,73岁,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我母亲买菜回家准备做饭时,有人敲门,开门进来了三个陌生人,后来得知是西山分局的警察陈坤光和金碧派出所的警察沈明贵、王维处,他们进门后态度恶劣的说有事找我母亲,要我母亲跟他们走,因为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所以我们没有让母亲跟随他们去,并将他们三人轰出了门。后来我母亲下楼时被事先埋伏在楼下的警察非法绑架。两天后我们才被告知母亲已被抓捕。10月中旬我们去看守所为母亲送衣服,被告知母亲于8月7日已送到女二监,当我们赶到女二监时却不准见,要3个月后才能见。11月10日,经过一番折腾,我们终于见到了母亲。此时母亲虽有点憔悴,但精神尚正常。我知道母亲不写“三书”,即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尽管她年事已高,但在监狱里还被关“禁闭”吃了不少苦。

2008年11月27日,我突然接到监狱打来的电话(0871-5126191),叫我去一趟监狱,要向我介绍一下我母亲的情况。我一到监狱,刘姓警察就叫我在 “担保书”上签字,我问为什么,她们说我母亲有病,可以办保外就医。我问什么病?刘姓警察推诿给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你没告诉他是什么病吗?”杨欢无可奈何的说:“没有”。

在我再三追问下,杨欢才告诉我说母亲得的是“精神分裂症”。我一听如五雷轰顶,十多天前我母亲还好好的,怎么就会得精神分裂症了呢?我问是谁鉴定的?答曰:市精神病院。我要求看鉴定书,她们勉强给我看了一下。因为事情蹊跷(杨欢说我母亲不吃高血压的药,就把药拌在饭里,我问杨欢还拌进了什么药?杨欢支吾未回答),我没签字。后来想,还是先把母亲接回来治病,就在12月1日(监狱的期限)签了字,并要求看一看病重的母亲,但遭到拒绝,说保外就医还得等上级批。

直到2009年1月7日我们才把母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母亲身心已遭受严重迫害,几乎成了植物人,整口牙齿松动脱落,持续剧烈头痛,难以入眠。11月16日母亲出现昏迷,我们将母亲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期间老人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因医治无效,11月25日出院,11月27日含冤去世。

我母亲遭受到法西斯酷刑折磨

监狱制定的《女二监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凡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全送到集训监区,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等把我母亲关进禁闭室,2008年8月7日到11月10日在禁闭室我母亲每天被强迫端坐在光床板或小木凳上16个小时不准动,不准闭眼,身体稍有移动,就会被“包夹”(看守法轮功学员的犯人)谩骂、殴打,还不准洗脸、刷牙、卫生用水、洗澡,不得换洗衣服,等等。别说是六、七十岁的人,就是年轻人也受不了。母亲遭受了3个多月的这种法西斯酷刑折磨后,导致身体状况日渐恶化。

我母亲被使用了不明药物

我们亲眼看到母亲自从炼了法轮功以后,身患的多种疾病全好了,就没有再吃过药,直到被非法抓捕前身体都很好。我2008年11月10日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见到母亲时,她很憔悴,但是精神是正常的。但是为什么才过了17天,我母亲就得了“精神分裂症”了呢?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曾说我母亲不吃高血压的药,就把药拌在饭里,我问杨欢还拌进了什么药?杨欢支吾未回答。据我们所知,监狱为了追求“转化率”的政绩,对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使用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曾经导致不少法轮功学员精神失常。为此我们对我母亲是否被强行使用了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而出现“精神分裂症”提出质疑。

女二监监狱长杨明山,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执法犯法

女二监《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我们不知道这规定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目前现行的中国法律条文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判定法轮功有罪,而且在《刑法》条文中也没有一条规定有“思想罪”和“信仰罪”,女二监又根据哪条法律要求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必须 “伏法认罪”。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只限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而女二监是司法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所以女二监的这条监规超越了法律是违法的。而监狱长杨明山却说:制定规定这是我的权利。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也说:我们执行的是监狱的规定。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采用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所概定的酷刑范围;

《宪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信仰自由的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监狱法》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有关规定及《监狱狱务公开内容》、《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关于罪犯通信、会见规定》。

因此第一被控告人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监狱长杨明山,第二被控告人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集训监区管教队长杨欢,为了自己的私欲、追求“转化率”的政绩,执法犯法,于法律法规不顾,随意侵犯人权、草菅人命,对于造成我母亲“精神分裂症”,最后导致其身体衰弱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以上的原因,我们特向有关部门(云南省政府信访处)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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